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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总:
我国《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42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财产抵押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以车辆抵押的,《担保法》除要求订立书面合同外,还要求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未经办理车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抵押不生效。
车辆抵押登记,有利于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经济民事活动的正常进行。因为:(1)车辆抵押登记,可以使债权人查看车辆的权属关系以及曾否抵押过,以决定是否接受该车辆抵押担保;(2)车辆抵押登记,使得实现抵押权的顺序清楚、明确,可以防止纠纷发生;(3)同时由于已经登记,使已经抵押的车辆的权属处于受控状态,在抵押期间内,未经抵押权人(债权人)的同意,抵押人(债务人)不能转让该车辆所有权,其他债权人也无权要求债务人以已经设立抵押的车辆清偿债务,从而有效地保证了抵押权人(债权人)就该抵押的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达到了抵押担保的立法目的。反之,如果车辆抵押不办理抵押登记,将使民事活动处于混乱无序的状态。因为:(1)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车辆抵押未经登记,该抵押是无效的,抵押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打起官司来债权人吃的是哑巴亏。(2)抵押权人(债权人)无法了解该车辆的权属,也无法了解该车辆在此之前是否设立过抵押。(3)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债务人)随时可不经抵押权人(债权人)同意而转让该抵押的车辆,其他债权人也可要求债务人以该车辆清偿债务,甚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申请法院采取查封、拍卖等强制措施,从而使抵押权人(债权人)丧失了以抵押的车辆优先受偿的权利,失去了抵押的意义。正因为如此,我国《担保法》明确规定:车辆抵押发布登记,而办理抵押登记的部门为车辆的登记部门,即颁发机动车辆行驶证的公安交管部门,在深圳为市车管所。据本律师到车管所了解,该所将按公安部的通知于今年十月开始办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建议贵公司届时去车管所完善抵押登记。
潘 翔 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