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律师网,深圳律师事务所,深圳专家律师潘翔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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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履行的不安抗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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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律师:
我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我公司向A公司购买钢材,总货款500万元,我公司在签订合同后30天内应向A公司预付货款200万元。签约后不久,我公司有确凿证据发现A公司经营状况日渐恶化,A公司因为数宗欠款纠纷被法院查封了帐号和所有资产。我公司老总顾虑按合同约定预付了200万元货款后,A公司没有能力交货,该200万元预付款将血本无归,所以我公司打算中止预付该200万元货款给A公司。但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如果我公司不能依约及时预付200万元给A公司,我公司应向A公司偿付25万元的违约金。我公司老总很矛盾,不知道该怎么办好,既不想预付货款又怕被A公司追究违约责任。请您帮我公司出出主意。
安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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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经理:
其实贵公司老总的担心是不必要的。贵公司中止支付A公司200万元预付货款不构成违约。贵公司有权运用新《合同法》赋予的合同履行的不安抗辩权来保护自身利益。《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等”。贵公司发现A公司因为欠债被法院查封资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可能会危及贵公司的债权。贵公司为保护自身权益,暂时中止向A公司预付货款,是可行的。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贵公司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及时通知A公司,并保留好书面通知的证据。如果A公司提供了适当的担保,贵公司应该恢复原合同的履行。如果A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既未提供适当担保,又未恢复履行能力,贵公司可以单方面通知A公司解除原合同。合同履行的不安抗辩权切忌滥用。适用不安抗辩权的前提是,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而擅自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潘 翔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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