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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薛:
你的问题中仅仅提到老张使用了你公司的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我不知道究竟是盗用还是借用。在法律上盗用和借用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不一样的。
(1)若老张盗用你单位的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经济合同,应当确认为无效合同,一切责任应由盗用人自负,你公司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盗用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处理。
(2)若你公司自愿将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出借给老张开展业务活动,老张所签的合同均为无效合同。因为单位的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和合同书是单位对外进行活动的重要凭证,不得出借此非法牟利。你公司作为出借人与借用人老张对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负连带责任。如果你公司通过出借合同书收取了“手续费”、“管理费”的,应作为非法所得予以收缴。
(3)若借用人老张与你公司有承包关系,且借用人签订合同是进行正当的经营活动,则可不作为无效合同对待。但你公司作为出借单位应当与借用人对合同的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负连带赔偿责任。老张不知去向,你公司要先偿付A公司的货款,然后再向老张追偿。
潘 翔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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