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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经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是合同当事人实现权利,履行义务的具体地点。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对合同履行地问题作了具体规定:购销合同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未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与约定的履行地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借款合同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所以根据法律规定,贵公司可以向该合同履行地天津的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工厂住所地太原的法院起诉。
法院还规定,在不违背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受理纠纷的法院。为保护我企业利益,订立国内经济合同时,尽量在合同中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向深圳的法院起诉,或者提交深圳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潘 翔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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