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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经理:
这是合同诈骗罪的一个典型案例。新刑法将以合同诈骗的犯罪行为从普通诈骗罪分离出来作为一个独立的罪名。合同诈骗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点:
1、以虚构的单位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实践中多表现为以刻制的假公章、盗用的公章或空白合同书、授权证明、介绍信等签订合同向受害人诈骗。
2、以伪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诱骗对方当事人与其签订合同,从而骗取财物的行为。实践中一般表现为合同对方当事人要求行为人提供担保,行为人无力或不愿提供担保,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合同和履行合同的行为。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许多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行为在表面上是非常相似的,将民事纠纷与犯罪行为区别开的主要方法是,行为人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是当事人根本未打算履行合同,而就是以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为目的,则应为合同诈骗;但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有履行能力,或虽无履行能力但其认为可以通过一定途径取得履行能力,且事后也进行了努力,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履行的,则只是合同纠纷。上述案例中乙经理先以履行小额合同,又用伪造的国库券作担保,主观上是以非法占有贵司200万元的设备为目的,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贵司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另外我国新刑法于1997年10月1日生效,建议搞经济工作的同志认真学习新刑法,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潘 翔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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