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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
上述案例涉及到联营的法律问题。法律上联营有三种形式,即法人型联营、合伙型联营、协作型联营。不成立经济实体,而是按照合同的约定联营各方独立经营的,称为协作型联营。《民法通则》第53条规定对协作型联营作了如下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独立经营的,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贵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合作经营钢材的联营协议无效,原因如下:第一、联营的本质是共同经营、共担风险,贵公司在联营活动中包盈不包亏,收取固定利润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联营形式的;第二、贵公司的上述联营协议,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贵公司不承担生意亏损的风险,不参与经营,到期收取固定利润,究其实质来看,就是将200万元资金借贷给甲公司使用,贵公司与甲公司之间成立的是借贷法律关系。而企业之间相互拆借资金,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系非法借贷。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明确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贵公司的200万元本金应由甲公司返还给贵公司,利息损失不受法律保护。法院将对甲公司处以民事制裁,从甲公司处收缴约定的40万元利润,同时对甲公司处以罚款。明白了联营的法律特征后,以后做生意再不能发生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事了。
潘 翔 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