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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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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律师:
我公司作为定作方和承揽方A公司签订了一份承揽合同,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合同约定,若A公司不能完成定作产品须向我公司支付30万元违约金。同时作为定金担保,我公司给付了A公司20万元定金。合同的履行过程中,A公司单方违约不能向我公司交货,请问A公司应该如何承担违约责任?我公司能否要求A公司依约偿付30万元违约金并且由A公司双倍返还20万元定金给我公司?
刘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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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总:
按照新《合同法》,贵公司的要求不合理。旧的《经济合同法》规定,违约金和定金罚则可以同时适用,只要不超过合同的总价款即可。但这样做,对违约方的处罚显得过重。新《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也就是说,违约金和定金罚则不能同时并用,守约方只能选择其中一项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所以贵公司要么主张A公司偿付30万元违约金,要么主张A公司双倍返还20万元定金,但不能同时就违约金和定金罚则提出自己的主张。
潘 翔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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