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律师网,深圳律师事务所,深圳专家律师潘翔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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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代位权追收“三角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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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律师:
A公司长期拖欠我公司货款300万元。我公司通过调查A公司的审计报告发现,A公司对其关联企业B公司享有200万元的到期债权。A公司与B公司都是隶属于C集团的二级企业。由于A公司经营不太景气,C集团决定A公司暂中止经营,停业期间A公司暂不向B公司追收该笔200万元的债权。现A公司又没有什么资产可向我公司偿债。请问,我公司怎样才能运用有效的手段保护我公司的债权不受损害?
王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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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总:
《公司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在A公司不愿意向B公司追收200万元到期债权的情况下,贵公司为了保护自身债权,可以依法行使上述合同法规定的代们权,向人民法院起诉B公司。因为B公司对A公司负债200万元,A公司对贵公司又负债300万元,所以贵公司可以直接诉请B公司向贵公司清偿债务,以200万元为限。合同法规定的债权人的代位权,为债权人追收、清理三角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债权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潘 翔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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