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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要约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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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律师:
潘律师:
我公司向甲工厂电报求购1000吨甲苯,电报中注明了甲苯的数量、规格、单价、包装、交货地点、付款方式等。甲工厂回复电报称:“贵公司电报所询甲苯可供应800吨,其余条件全部接受。”我公司认为数量不符合要求,对甲工厂的电报未予回复。由于我公司与甲工厂是多年老客户,甲工厂以为我公司应该是默示同意了该厂的回复,于是该厂组织发货800吨甲苯至交货地,但我公司未提货。甲工厂遂诉至法院,要求追究我公司拒不提货、拒付货款的违约责任。请问,我公司在本案中应承担违约责任吗?
刘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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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部长:
甲工厂的诉讼请求是无理的,贵公司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合同法》第30条的规定,贵公司发出的是要约,而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甲工厂作为受要约人,在回复的电报中将要约的数量1000吨改为800吨,这实质上是甲工厂对贵公司发出了新的要约,而贵公司对甲工厂新的要约并未回复。因此该案中要约承诺并未成立。合同的订立是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在合同没有成立的情况下,甲工厂自行发货至交货地,一切损失应该自负,贵公司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潘 翔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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