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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经理:
你提出了一个关于合同签订人未持正式的授权委托书签订合同,其代理资格和权限应当如何认定的问题。《经济合同法》第10条规定:“代订经济合同,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民法通则》第65条规定:“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有些单位授权本单位的业务人员或者委托外单位的人员签订合同,但未给予正式的授权委托书的,合同签订人的代理资格和代理权限应如何认定,须作具体分析:
1、合同签订人用委托单位的合同专用章或者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合同签订人代理权。委托单位对合同签订人签订的合同,应当承担责任。
2、合同签订人持有委托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签订合同的,应视为委托单位授予代理权。介绍信中对代理事项、授权范围表达不明的,委托单位对该项合同应当承担责任,合同签订人应负连带责任。
3、合同签订人未持委托单位出具的任何授权委托证明签订合同的,如果委托单位未予盖章,合同不能成立,责任由签订人自负;如果委托单位已经开始履行,应视为对合同签订人的行为已予追认,因而对该项合同应当承担责任,需要继续履行补办盖章等手续。
贵公司虽然未给小王出具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但将盖有贵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交予小王对外签约,已经视为是对小王的授权。所以贵公司不能以合同未经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无法定代表人授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至于小王违反贵公司制度,未经请示公司擅自签约,那中是贵公司内部管理上的问题,贵公司更不能以此为由对抗A厂。
潘 翔 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