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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生:
法院的裁判是正确的。我谈一下诉讼时效问题。所谓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也就是丧失了获得诉讼救济的胜诉权。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专用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寄存器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例如某一银行贷款业务,还款期限为1995年1月1日,期满借款人未偿还借款,诉讼时效就从1995年1月1日计起。1995年6月银行向借款人发出书面催款通知,借款人签收确认,这时由于债权人提出请求和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从1995年1月1日计起的诉讼时效中断,该诉讼时效期间从1995年6月1日起重新计算,直到1997年6月1日法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满。
许多债权人不了解法律对诉讼时效的规定,认为只要是债权法院就肯定会保护,结果往往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起诉而丧失了胜诉权。所以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未得到清尝时,一定要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向债务人催告提出清偿债务的请求,并保留自己已经提出请求或者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的材料,作为证明诉讼期间中断重新起计的证据。
潘 翔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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