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律师网,深圳律师事务所,深圳专家律师潘翔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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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的期得利益受法律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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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律师:
我公司与一家日本公司签订了进口甲苯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接着我公司又与国内一家工厂签订了甲苯的买卖合同。也就是说,我公司向日本公司购买甲苯,再转卖给国内工厂。经过测算,我公司可以从中盈利人民币150万元。后来日本公司因自身组织货源的原因不能交货,与我公司协商解除合同。我公司向日本公司提出索赔,要求日本公司赔偿包括我公司因此单业务预期获得的利润150万元在内的经济损失。日本公司认为,我公司这笔生意的利润是间接损失,不应该赔偿。日本公司只同意赔偿我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日本公司只同意赔偿我公司的直接经济损失。请问,我公司的可得利润150万元,能否向日本公司主张索赔?
刘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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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总:
日本公司应该赔偿贵公司的预期利润损失150万元。《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也就是说,可得利益应该由违约方赔偿。过去的三大合同法只有《涉外经济合同法》对可得利益也就是期得利润予以保护。《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不保护该间接损失。新合同法确定的赔偿原则是实际的、全面的赔偿原则,对守约方因为履行合同可以获得的利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间接损失也予以保护。违约方应该赔偿守约方的可得利益。如果日本公司拒不赔偿,贵公司可以对日本公司依法提起仲裁或者诉讼。
潘 翔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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