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律师网,深圳律师事务所,深圳专家律师潘翔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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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债权勿须债务人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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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律师:
海滨公司拖欠我公司货款人民币50万元。由于我公司准备歇业,我公司决定将对海滨公司的50万元债权转让给我公司的上级公司振兴公司。我瓮向海滨公司发函通知将50万元债权转让给振兴公司的决定。后来振兴公司向海滨公司追索该笔应收款,海滨公司声称,该笔债权的转让没有征得海滨公司的同意,我公司自行转让该笔债权的行为无效,故海滨公司拒绝向振兴公司清偿债务。请问,海滨公司拒绝向振兴公司付款的抗辩理由成立吗?我公司向振兴公司转让债权的行为是否合法?
薜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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薜部长:
贵公司将对海滨公司的5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振兴公司的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也就是说,债权人转让债权,通知到债务人即可生效,不须征得债务人的同意。贵公司将对海滨公司的50万元债权转让给振兴公司,已经通知了海滨公司,该债权转让行为已经合法成立,海滨公司负有义务向振兴公司清偿该笔债务。《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向第三人转让债务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方可成立,但是债权人向第三人转让债权不必征得债务人的同意,只要通知到债务人即可。法律这么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债权,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
潘 翔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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