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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部长:
您咨询的这个案子具有典型意义,那就是法律对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期间是如何规定的?过了担保责任期间担保人是否仍需担责?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是法律规定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个既定的时间段。法律规定保证期间,是为了督促债权人及时行使债权,避免无限度地加重担保人的保证责任。法律允许债权人和担保人自行协商约定保证期间,如果没有约定,则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也就是说,债权人必须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六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内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若超过了保证期间债权人才向担保人主张债权的,则担保人应免除担保责任。贵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应适用六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而B工厂在A公司应付款之日起第八个月才起诉贵公司,起诉前又从未向贵公司提出过清偿债务的主张,贵公司的担保责任应该予以免除。这场官司胜诉是十拿九稳的。
潘 翔 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