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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汪:
我们先来弄清楚法律上合同订立的程序,你提出的这个问题就很容易解决了。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才能成立。合同的订立就是合同当事人进行协商,使各方的意思表示趋于一致的过程。合同的成立是合同法律关系确立的前提,也是衡量合同是否有效以及确定合同责任的前提。一项合同只有成立以后才谈得上合同效力及合同责任。在当事人协商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般要先有一方作出意思表示,他方予以附和。前者为要约,后者为承诺。合同的订立程序从法律上可以分为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缔结合同的提议,发出要约的一方当事人为要约人,另一方当事人为受要约人。承诺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的对要约完全同意要约的内容。只有受要约人表示全部接受要约人提出的条件,合同才能成立。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加以变更后表示同意,这种同只能作为新的发约,是对原要约的拒绝。在这种情况下,原来的要约人就变成了受要约人。新的受要约人对反要约表示同意,合同即告成立。否则合同不能成立。当事人订立合同经常是经过讨价还价、要约与反要约的多次反复才使合同最终成立。
老汪提出的上述案例中,甲厂虽然接但对贵司所要求的交货期作了变更,推迟到5月29日。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交货期为合同主要条款。甲厂对贵司要约的主要条款作了修改,实际上并没有接受贵司的要约;甲厂的回复不是对贵司要约的承诺,而是向贵司提出了一个新的要约。对于这个新要约,贵司没有表示接受,合同当然就没有成立。至于甲厂在传真中所说的“贵司如无异议提出,则视为接受”,这仅仅是甲厂一厢情愿作出的单方意思表示,并不能以此来约束贵司,对贵司是无效的。所以甲厂片面地理解了要约和承诺的概念,要求贵司履行并没有成立的合同是错误的。
潘 翔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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