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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购中的债务风险


潘律师:

我集团为了拓展东北地区市场,于去年以股权转让的方式收购了沈阳一家大型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化工公司)。该化工公司的原股东A公司将其持有的化工公司95%的股权以1900万元人民币的价款转让给了我集团。我集团与A公司的股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约定:“股权转让前化工公司的债权债务由A公司享有和承担,股权转让后化工公司的债权债务由我集团享有和承担。”这份股权转让协议由当地公证处作了公证。股权收购完成后,我集团对化工公司作了更名,冠以我集团字号。今年沈阳B公司以化工公司在1999年欠其货款300万元为由,在沈阳中院对化工公司提起了诉讼,要求化工公司还款。此笔债务在我集团收购化工公司时的审计报告及财务账上并未有反映。由于我集团已经收购了化工公司95%的股权,该公司的经营管理全部由我集团负责。化工公司以股东已经变更,原化工公司的债务应该根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由原股东A公司承担为由答辩,请求法院驳回B公司对化工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我集团本以为这场官司胜券在握,想不到上周接到沈阳中院的判决,判令化工公司承担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请问沈阳中院的判决合理吗?请您及时解答以便我们决定是否上诉。

张总


张总:

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当事人在企业收购时往往存在一个法律认识上的误区,以为股权转让合同、企业收购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股权转让之前、企业收购之前的债务由原股东承担,这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实际上,这种约定并不能完全规避企业收购中的债务风险。原股东和新股东的约定只是一种内部约定,这种约定并不能对抗被收购的公司的债权人。合同法规定,债务的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方可进行,否则对债权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贵集团与A公司关于化工公司股权转让前的债务由A公司负责的约定,并未经化工公司债权人B公司的同意,贵集团与A公司之间的这种约定不能用来对抗债权人B公司。尽管化工公司的股东变更了,尽管化工公司已经更名且纳入了贵集团的经营管理之中,但不管怎么变,化工公司的营业执照号码变不了,化工公司的法律上的法人实体资格变不了。既然化工公司这个壳变不了,未得到债权人的确认,其对外债务自然无法转移。

化工公司在赔付了此笔债务后,贵集团可以采取补救措施,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起诉A公司,另循法律途径向A公司追偿。收购、兼并中潜伏的债务风险是非常大的,主要是或有负债(比如担保债务)、财务账上未反映的隐形债务等。对于收购方来讲,应加倍小心,谨慎地审查被收购公司的债权债务状况(包括注册资本到位的情况)。对已知的债务,如果需要转移给原股东承担,必须征得被收购公司债权人的确认;对于隐形债务,除了在收购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原股东承担外,尽可能地让原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

潘 翔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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