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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总:
法院的判决是公正的。当事人在企业收购时往往存在一个法律认识上的误区,以为股权转让合同、企业收购协议中明确约定了股权转让之前、企业收购之前的债务由原股东承担,这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实际上,这种约定并不能完全规避企业收购中的债务风险。原股东和新股东的约定只是一种内部约定,这种约定并不能对抗被收购的公司的债权人。合同法规定,债务的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方可进行,否则对债权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贵集团与A公司关于化工公司股权转让前的债务由A公司负责的约定,并未经化工公司债权人B公司的同意,贵集团与A公司之间的这种约定不能用来对抗债权人B公司。尽管化工公司的股东变更了,尽管化工公司已经更名且纳入了贵集团的经营管理之中,但不管怎么变,化工公司的营业执照号码变不了,化工公司的法律上的法人实体资格变不了。既然化工公司这个壳变不了,未得到债权人的确认,其对外债务自然无法转移。
化工公司在赔付了此笔债务后,贵集团可以采取补救措施,依据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起诉A公司,另循法律途径向A公司追偿。收购、兼并中潜伏的债务风险是非常大的,主要是或有负债(比如担保债务)、财务账上未反映的隐形债务等。对于收购方来讲,应加倍小心,谨慎地审查被收购公司的债权债务状况(包括注册资本到位的情况)。对已知的债务,如果需要转移给原股东承担,必须征得被收购公司债权人的确认;对于隐形债务,除了在收购合同中明确约定由原股东承担外,尽可能地让原股东提供相应的担保。
潘 翔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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