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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律师:
王某原系A厂主管技术的副厂长,1993年王某带队赴日本考察,引进了日本某株式会社生产新型涂料的专有技术,对该技术进行了吸收改造后投入A厂生产。
A厂对该技术采取了一系列保密措施,只限于少数技术骨干掌握。1996年王某辞职离开A厂,承包了B厂并任B厂厂长。王某利用其掌握的A厂的上述技术资料和具有保密性的客户名单,在B厂生产和销售同种涂料,对A厂的产品市场造成了极大的冲击,A厂的产品销售额比上年同期下降40%。经鉴定,B厂生产的涂料的配方与A厂的完全相同。A厂找到王某质询,王某说:作为技术人员,有权利使用与发挥是不受限的,何况A厂从未和签过任何保密协议。请问,王某的行为是否对A厂构成侵权,为什么?
张经理 |